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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事后未补书面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被继承人因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医护人员、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病情好转后未再订立书面遗嘱,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解答:该口头遗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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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事后未补书面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10 11:13 热度:


问题:被继承人因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医护人员、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病情好转后未再订立书面遗嘱,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解答:该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仅在 “危急情况” 下成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订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案例:王某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生命垂危之际,在主治医生张某、护士李某及亲友赵某在场的情况下,口头表示:“我名下存款归儿子王甲,房产归女儿王乙。” 经治疗,王某病情好转,出院后恢复正常生活能力,但未再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半年后,王某去世,王甲、王乙持口头遗嘱主张继承遗产,王某的妻子刘某认为口头遗嘱已失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病情好转后已脱离危急情况,且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未补立书面遗嘱,故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判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38 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王某突发脑溢血时的情况属于 “危急情况”,口头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但病情好转后,危急情况消除,王某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却未补立,故口头遗嘱自动失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平均分割。​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口头遗嘱仅适用于紧急场景(如重病垂危、意外事故等无法订立书面遗嘱的情况),且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二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应及时以书面、录音录像等法定形式补立遗嘱,避免口头遗嘱失效;三是订立口头遗嘱时,可让在场见证人签字确认遗嘱内容及订立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四是见证人需符合法定资格,医护人员、亲友等无利害关系人可作为见证人,但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五是条件允许的,可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办理公证遗嘱,强化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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