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 “遗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子女年满 30 岁后方可领取收益”,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尚未年满 30 岁,能否要求直接继承遗产,而非由信托管理?遗嘱信托的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子女不能要求直接继承,遗嘱信托合法有效时,应按遗嘱约定由信托公司管理遗产。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安排,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信托规定,继承人需遵守遗嘱约定,不得擅自要求变更继承方式。
案例:周某为避免子女挥霍遗产,2022 年立遗嘱载明 “本人去世后,名下房产、存款及股权合计价值 500 万元,交由 XX 信托公司管理,儿子周甲、女儿周乙年满 30 岁前,每年可领取 10 万元生活费;年满 30 岁后,可领取遗产本金的 50%,年满 35 岁后领取剩余 50%”,遗嘱由周某签名注明日期,并经公证处公证。2023 年周某去世,周甲、周乙均 25 岁,二人以 “信托管理会产生费用,且限制继承权” 为由,要求直接继承遗产,拒绝信托管理。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信托效力并履行管理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遗嘱信托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遗嘱信托有效,周甲、周乙需遵守遗嘱约定,由信托公司管理遗产。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33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委托给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按照遗嘱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管理、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信托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的遗嘱经公证,明确了信托受托人、管理方式及受益条件,符合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继承人需遵守遗嘱约定,不得单方变更。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设立遗嘱信托时,需明确受托人资质(如具备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遗产范围、管理方式、受益条件及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约定不明;二是遗嘱信托需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见证人在场等);三是继承人若对遗嘱信托有异议,需举证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否则需遵守遗嘱约定;四是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信托前,可与继承人充分沟通,避免死后产生争议;五是受托人应按遗嘱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向受益人披露遗产管理情况,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