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养父母与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养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养子女主张继承遗产,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以 “非血缘关系” 为由拒绝,养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解答: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不受血缘关系限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案例:李某与妻子王某婚后未生育,于 2010 年依法收养孤儿赵某,办理了收养登记,将其抚养成人。2023 年,李某、王某相继去世,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套、存款 80 万元。李某的亲生妹妹李乙主张,赵某是养子女,无血缘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应由自己继承。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权并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王某已办理收养登记,形成合法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某作为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赵某有权继承全部遗产,李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地位上完全平等。本案中,赵某已办理收养登记,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而李乙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子女无法享有继承权;二是养子女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三是养父母若想排除养子女的继承权,需通过订立遗嘱明确约定,否则养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四是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继承养父母遗产外,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