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先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继承,后又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赠与女儿但未办理过户,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与赠与合同哪个效力优先?遗嘱是否自动失效?
解答: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未办理过户),遗嘱效力优先,遗嘱不会自动失效。若赠与合同已完成产权变更,房产所有权转移,遗嘱中对应房产的内容失效;仅签订赠与合同未过户的,视为被继承人未实际处分财产,遗嘱仍有效。
案例:吴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20 年立自书遗嘱,载明房产由儿子吴甲继承。2022 年,吴某与女儿吴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吴乙,双方签字确认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撤回原遗嘱。2023 年吴某去世后,吴甲持遗嘱主张继承房产,吴乙以赠与合同为由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未转移,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吴某未以法定方式撤回遗嘱,遗嘱仍合法有效,判决房产按遗嘱由吴甲继承。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659 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属吴某遗产。同时,《民法典》第 1142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回遗嘱需通过立新遗嘱、书面声明或行为(如过户财产)明确表示,仅签订赠与合同未过户不构成对遗嘱的有效撤回,故遗嘱效力优先。
律师建议:一是处分房产需明确方式,若选择赠与,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过户,避免 “遗嘱 + 赠与” 双重约定;二是立遗嘱后若想变更,需以法定形式(如立新遗嘱、公证撤回)明确表示,避免模糊行为引发纠纷;三是赠与合同签订后,若因特殊原因未过户,被继承人可通过书面声明撤回赠与,或在遗嘱中再次确认财产归属;四是继承人需留存遗嘱、赠与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明确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