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权问题备受关注。这一问题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和财产权益分配。
解答: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
案例:王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女儿小李与张先生再婚。张先生对小李关爱有加,供她上学、生活,小李成年后也对张先生尽到了赡养义务。张先生去世后,其亲生儿子小张以小李是继子女为由,拒绝她参与遗产分配。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小李形成了扶养关系,小李对张先生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小李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张先生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小张不能以小李是继子女为由剥夺其继承权。
律师建议: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保留能够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记录、教育费用支出凭证、赡养行为的相关证据等。这样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时,能够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秉持和睦相处的原则,在遗产分配问题上,依法依规协商解决,避免因纠纷伤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