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分配中,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当遗嘱未保留特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时,其有效性会受到法律的审视。这涉及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以及遗嘱执行的合法性。
解答: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但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案例:老张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房产和存款都留给了儿子小张。老张去世后,女儿小丽提出异议,称自己因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父亲的遗嘱未给自己留下任何份额。经查明,小丽一直依靠低保生活,身体状况确实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在本案中,小丽符合上述条件,虽然老张立有遗嘱,但在遗产处理时,应先为小丽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分配给小张。
律师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为他们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这类继承人,在发现遗嘱未对自己进行合理安排时,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各方应遵循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