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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06 09:53


       
以下是一些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父母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子女可继承财产;二是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父母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
遗产范围的确定:
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要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
遗产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放弃继承,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自己的遗产由哪些人继承以及继承的份额。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受他人欺骗或胁迫订立。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只能是遗嘱人个人财产,且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中的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 :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特殊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处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冲突处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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