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遗嘱继承的新规定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3 15:13


       
遗嘱继承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具体如下:
新增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问题,明确了其法定形式要件,使打印遗嘱成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被确认,为人们提供了更多订立遗嘱的选择方式 。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但《民法典》生效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变化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更充分尊重,允许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遗嘱 。
扩大了遗嘱见证人的范围限制: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并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必留份制度的完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判断是否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时间为遗嘱生效时(即遗嘱人死亡时)。如果遗嘱未保留该部分继承人的必要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一规定保障了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对遗嘱有效性的规定更严格: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