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因年事已高、手写能力受限,通过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明确将名下房产、存款指定由特定继承人继承,遗嘱末尾加盖了被继承人的个人私章,并有两名好友在场见证,但见证人均未在遗嘱上签名,仅口头确认见证事实,该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私章能否替代手写签名?
解答:该打印遗嘱无效。《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但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一是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三是需注明年、月、日(精确到日);四是见证过程需全程在场,不得中途离场。私章无法等同于手写签名,因私章可能存在伪造、借用等情形,难以直接确认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未签名亦不符合形式要求,即便口头确认见证,也无法构成有效见证。
案例:王某年近 80 岁,因患有帕金森病导致手部颤抖,无法手写遗嘱,遂由其女儿王某乙协助在电脑上编辑打印遗嘱一份,载明:“本人名下位于 XX 小区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 80 万元,全部由孙子王某甲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主张权利。” 遗嘱打印后,王某在末尾加盖了自己的个人私章,在场见证的好友张某、赵某因不懂法律规定,未在遗嘱上签名,仅口头表示 “见证了遗嘱订立过程”。王某去世后,王某甲持该打印遗嘱主张继承遗产,王某的另一子女王某丙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打印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但遗嘱人仅加盖私章未手写签名,见证人亦未签名确认,不符合《民法典》第 1136 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遗嘱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36 条专门规定了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防止篡改、伪造。本案中,王某未手写签名,仅盖私章,无法排除私章被他人冒用的可能,也不能直接证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见证人未签名,无法确认见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便有口头见证,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案涉打印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而自始无效,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全体继承人平均分割。
律师建议:一是订立打印遗嘱时,遗嘱人需亲自在每一页末尾亲笔签名(简体汉字签名,不可用艺术签名、外文签名,且不得仅盖私章或按手印替代);二是见证人需符合法定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得作为见证人;三是见证过程需全程在场,从遗嘱编辑、打印到签名的全过程,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且需在每一页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年、月、日);四是为强化遗嘱效力,建议在订立过程中全程录像,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过程及遗嘱人的意识状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条件允许的可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或由律师见证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