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手续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一、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 。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现住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以及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若有)等 。
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房产:房地产证。如果遗产在香港,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如果房产在银行抵押,需提供抵押合同以及房产证复印件(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银行存款:存款凭证等 。
股权: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等(具体以公司要求为准)。
股票、基金等:相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
亲属关系证明:可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再带上相关证件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开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证明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的姓名以及相互关系,如有继承人死亡,也需注明 。
三、办理继承公证(可选)
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但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可以考虑办理继承公证。公证申请人需向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要求可参考当地公证处规定或上文提及内容)。
四、申请免税(如涉及相关税费)
根据具体情况,到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免税或办理纳税手续。例如,对于房屋产权继承,根据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如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房地产证等(具体材料要求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五、办理遗产过户或接收手续
不动产继承(如房产):携带继承人身份复印件、房地产证、继承权公证书(如有)、税务部门的减免税批复(如有)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手续 。
银行存款继承:对于金额较小(如有的地方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的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存款遗产;超过规定金额的,继承人通常需要共同办理继承公证,持公证书到银行领取存款遗产 。
其他财产继承(如股权、股票、基金等):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和相关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上述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公证书等)到对应的证券机构、基金公司、工商局等办理过户或接收手续。如股权继承,需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继承公证书、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