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四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三个子女主张出售房产分割价款,一个子女不同意出售且要求自住,该房产能否强制出售?分割方式有哪些?
解答:房产不能强制出售,但不同意出售的子女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由法院判决房产归不同意出售的子女所有,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也可采用按份共有并明确使用方式的分割方式。
案例:李某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 400 万元),四个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同继承,各享有 1/4 份额。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主张出售房产,四人平均分割售房款;李某丁不同意出售,要求自己居住该房产(其无其他住房)。协商无果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出售房产并分割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丁无其他住房,出售房产会影响其基本生活,故不宜强制出售,判决房产归李某丁所有,李某丁于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支付折价补偿款 10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303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四个子女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房产,但李某丁无其他住房,强制出售会损害其基本生活权益,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既保障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了李某丁的居住需求。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后,应优先协商分割方式,可选择出售分割价款、折价补偿、按份共有使用等方式;二是若部分继承人不同意出售,需举证证明自己有特殊需求(如无其他住房、需用于养老等),作为争取房产所有权的依据;三是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房产价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分割方式;四是按份共有房产的,需签订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使用方式、管理费分担等事项,避免后续因使用、收益引发纠纷;五是继承人可通过遗嘱信托、设立居住权等方式,提前规划房产的继承与使用,减少死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