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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
发布时间:2025-12-10 11:46


       
问题: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遗嘱,其未成年的女儿(10 岁)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与成年且有稳定收入的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能否主张多分遗产?多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女儿有权主张多分遗产。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的份额需结合遗产总额、继承人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案例:张某去世后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套(价值 180 万元)、存款 20 万元,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刘某、10 岁的女儿张甲、25 岁的儿子张乙(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张甲由刘某抚养,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刘某主张张甲应多分遗产,要求房产归刘某与张甲所有,存款由张甲继承 15 万元,张乙仅继承 5 万元。张乙不同意,认为应平均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判决房产归刘某与张甲共同所有(刘某占 1/2 份额,张甲占 1/2 份额),存款 20 万元中,张甲继承 12 万元,张乙继承 8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30 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 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缺乏劳动能力” 是指继承人因未成年、年老、疾病等原因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本案中,张甲年仅 10 岁,属于未成年,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符合 “应当予以照顾” 的情形,故法院在遗产分配时对其予以多分,兼顾了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律师建议:一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年龄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医疗诊断书等);二是遗产分配应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再考虑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三是其他继承人应尊重法律规定,不得拒绝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多分主张,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四是若被继承人有多位特殊困难继承人,应根据各自的困难程度、需求大小合理分配多分份额,避免引发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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