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继祖父)的继子(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该继子与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其亲生子女(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继祖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是否以 “扶养关系” 为前提?
解答: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继祖父母的遗产。继子女若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即具备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资格不受影响,无需额外满足 “扶养关系” 条件。
案例:陈某(继祖父)与妻子李某结婚时,李某携一子赵某(继子,时年 8 岁),陈某与赵某形成扶养关系(抚养赵某至成年)。赵某先于陈某去世,留有一子孙某(孙子女)。陈某去世后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套(价值 180 万元),陈某的亲生女儿周某主张,赵某是继子,孙某无权代位继承继祖父的遗产。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代位继承权。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赵某存在扶养关系,赵某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孙某作为赵某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判决孙某代位继承赵某应得的 1/2 遗产份额(房产折价 90 万元),周某继承剩余 1/2 份额。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第 1128 条明确代位继承适用于 “被继承人的子女”,此处的 “子女” 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赵某与陈某存在扶养关系,属于陈某的合法子女,其先于陈某去世,孙某作为赵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无需再证明与陈某存在扶养关系,即可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周某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主张代位继承时,核心是证明被代位继承人(继父母的继子女)与被继承人(继祖父母)存在扶养关系,可提供抚养协议、生活照料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二是扶养关系的认定需结合 “共同生活、经济支持、生活照料” 等因素,一般需持续一定时间(如成年前长期共同生活);三是被继承人若想排除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需通过遗嘱明确约定;四是代位继承人需注意,若被代位继承人(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无扶养关系,则不具备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无法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