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留有三个子女(均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遗嘱,三个孙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遗产份额应按何种规则分配?是否均等分割?
解答:多个代位继承人应平均分割被代位继承人(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而非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全部遗产。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总额以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份额为限。
案例:周某(爷爷)育有一子吴某(父亲)、一女郑某(姑姑),吴某先于周某去世,留有一子王某(长孙)、二女刘某(次孙女)、三女张某(三孙女)。周某去世后未立遗嘱,留有存款 120 万元。郑某主张自己与三个晚辈平均分割遗产(每人 24 万元),王某、刘某、张某则认为三人应共同继承父亲吴某应得的 1/2 份额(合计 60 万元,每人 20 万元),郑某继承剩余 60 万元。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三位孙子女的主张,确认三人共同代位继承吴某应得的 1/2 份额(每人 20 万元),郑某继承 1/2 份额(6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28 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儿子吴某(已去世)、女儿郑某,吴某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为 1/2。王某、刘某、张某作为吴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均为代位继承人,三人的继承总额不得超过吴某应得的 1/2 份额,故应平均分割该部分份额(每人 20 万元),而非与郑某按四人平均分割全部遗产。
上海遗产律师建议:一是多个代位继承人需明确继承边界,其继承份额以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份额为限,避免主张超出范围的权利;二是代位继承人之间应优先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一致的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诉讼;三是若代位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形,可主张多分被代位继承人的份额,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四是代位继承人需留存亲属关系证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证据,确保继承资格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