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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女儿先去世,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外婆的遗产?​
发布时间:2025-12-10 11:47


       
 
问题:被继承人(外婆)的女儿(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子女作为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否代位继承外婆的遗产?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女儿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
解答:外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外婆的遗产。代位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包括儿子、女儿)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均具备代位继承权。​
案例:张某(外婆)育有一女赵某(母亲)、一子钱某(舅舅),赵某先于张某去世,留有一子孙某(外孙)、一女李某(外孙女)。张某去世后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套(价值 200 万元)及存款 50 万元。钱某主张自己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拒绝孙某、李某参与继承,认为 “只有儿子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孙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母亲赵某应得的遗产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张某的女儿,先于张某去世,孙某、李某作为赵某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判决二人共同代位继承赵某应得的 1/2 遗产份额(房产折价 100 万元、存款 25 万元),钱某继承剩余 1/2 份额。​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128 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该条款中 “子女” 包括儿子和女儿,“直系晚辈血亲” 涵盖所有辈分的晚辈直系亲属(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并未限定 “儿子的子女”。本案中,赵某作为女儿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其子女孙某、李某具备代位继承权,有权共同继承赵某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钱某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一是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主张代位继承时,需提供被代位继承人(母亲 / 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外婆 / 外公)死亡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等);二是多个代位继承人(如多个外孙子女)共同代位继承时,平均分割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三是被继承人若想排除特定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需通过订立遗嘱明确约定;四是代位继承人需注意,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不享有多分权利,且需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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